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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适课税理论与最优原则、次优原则

税制最优原则是帕累托最优效率在税收领域的延伸。它是以资源配置的效率性和收入分配的公平性为准则,对构建经济合理的税制体系进行分析的学说。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教授詹姆斯·米尔利斯和加拿大籍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名誉教授威廉·维克里也因对该理论的形成所做出的重要贡献而共同分享了1996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

理想的最优课税理论是假定政府在建立税收制度和制定税收政策时,掌握着纳税人的完全信息并具有无限的征管能力。那么,税收制度能否符合最优原则,实现最优课税呢?

首先,从信息的角度来看,在现实中,政府对纳税人的能力和课税对象等情况的了解并不完全,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政府只能根据纳税人的收入、支出等可观测到的信息来征税,这就难免产生纳税人经济行为的扭曲。其次,从征管角度来看,政府的征管能力从来都是有限的。无限的征管能力和无限的成本是配套的,过高的成本限制了政府的征管能力。再次,从税收本身的特点来看,绝大部分税收也是不符合最优原则的。因为税收的征收等于在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过程中,加进了一个“楔子”,即“税收楔子”(Tax Wedge),使消费者支付的价格与生产者获得的价格发生了分离,产生了消费者剩余损失或生产者剩余损失,进而影响到消费者或生产者的行为。或者说,因税收楔子的存在,资源的利用不能充分反映消费者与生产者的偏好,也就无法实现最优配置。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税收的最优原则是不可能实现的。

鉴于最优原则在税制设计中无法实现,20世纪60年代后,西方经济学家把“次优原则”引入税制建设中。

“次优原则”概念最早是由加拿大经济学家李普斯和美国经济学家兰卡斯特提出来的。这一理论原则论证了市场存在失灵的既定条件下,如何建立能使这些失灵损失达到最小的优化价格条件。20世纪70年代初以来,当代西方财税学界再次对如何最好地筹集财政收入这一传统问题感兴趣时,就把次优原则应用到了税制理论上。阿特金森、米尔利斯、斯特恩等许多著名经济学家认为,应在维持一定的政府税收收入的前提下,使课税行为所导致的效率损失达到最小化。按这一思想进行的税制设计被称为“次优课税”,这构成了最适课税理论的重要理论基础。

毫无疑问,最适课税理论是以最优原则与次优原则的发展及应用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但无论是最优原则还是次优原则,关注的都是资源配置效率问题,这当然不能满足人们对税制的全部需要。换言之,税制还必须关注收入分配的公平方面。只有将资源配置效率与收入分配公平结合起来一并考虑的税制,才可能是合意的税制,即“最适”的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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