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自留
风险自留也称为风险承担,是指企业自己非理性或理性地主动承担风险,即一个企业以其内部的资源来弥补损失。它和保险同为企业在发生损失后主要的筹资方式,是重要的风险管理手段。
风险自留既可以是有计划的,也可以是无计划的。
无计划的风险自留产生于以下几种情况:
(1)风险部位没有被发现。
(2)不足额投保。
(3)保险公司或者第三方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来补偿损失,比如偿付能力不足等原因。
(4)原本想以非保险的方式将风险转移至第三方,但发生的损失却不包括在合同的条款中。
(5)由于某种危险发生的概率极小而被忽视。
在这些情况下,一旦损失发生,企业必须以其内部的资源(自有资金或者借入资金)来加以补偿。如果该组织无法筹集到足够的资金,则只能停业。因此,准确地说,非计划的风险自留不能称为一种风险管理的措施。
有计划的风险自留也可以称为自保。自保是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手段。它是风险管理者察觉了风险的存在,估计到了该风险造成的期望损失,决定以其内部的资源(自有资金或借入资金),来对损失加以弥补的措施。在有计划的风险自留中,对损失的处理有许多种方法,有的会立即将其从现金流量中扣除,有的则将损失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进行分摊,以减轻对单个财务年度的冲击。
风险自留的具体措施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将损失摊入经营成本。很多自留财产损失和责任损失的决定都不包括任何正式的预备基金。损失发生后,组织只是简单地承受这种损失,将损失计入当期损益,摊入经营成本。
这种方法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管理细节,但是如果损失在不同年度里波动很大,那么较大的损失会使企业陷入困境。企业可能被迫在不利的情况下变卖资产,以便获得现金来补偿损失。此外,企业的损益状况也有可能发生剧烈波动。显然这种方法只适用于那些损失概率高但是损失程度较小的风险,企业可以通过风险识别将这些风险损失直接计入预算。
(2)建立意外损失基金。意外损失基金的建立可以采取一次性转移一笔资金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定期注入资金长期积累的方式。企业愿意提取意外损失基金的额度,取决于其现有的变现准备金的大小,以及它的机会成本。企业每年能负担多少意外损失基金,则取决于其年现金流的情况。
建立意外损失基金的方法能够积聚较多的资金储备,因而能自留更多的风险。但是,它有一个不足之处:按照税务和财务法规,损失费用不可预先扣除,除非损失实际已经发生,而向保险公司缴付保险费却是税前列支。建立此项基金的财源一般是税后的净收入。这一缺陷也说明了为什么许多大公司要设立自己的专业自保公司。
(3)借入资金。风险事故发生后,企业可以通过借款以弥补事故损失造成的资金缺口。企业某部门受损,可以向企业或企业其他部门求得内部借款,以解燃眉之急,这样会有一定困难。即使借贷成功,由于需求的迫切,也将导致利率提高或其他苛刻的贷款条件。当意外损失发生后,企业无法依靠内部资金度过财务危机时,企业可以向银行寻求特别贷款或从其他渠道融资。由于风险事故的突发性和损失的不确定性,企业也可以在风险事故发生前,与银行达成一项应急贷款协议,一旦风险事故发生,企业可以获得及时的贷款应急,并按协议约定条件还款。
(4)专业自保公司。专业自保公司是企业(母公司)自己设立的保险公司,旨在对本企业、附属企业以及其他企业的风险进行保险或再保险安排。中国石化总公司试行的“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算是我国大型企业第一个专业自保公司的雏形。
建立专业的自保公司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①保险成本降低,收益增加。专业自保公司由于可以不通过代理人和经纪人展业,节约了大笔的佣金和管理费用,其保险费率与本公司或行业内部的实际损失率比较接近,因而可以节省保险费开支。优于其他自保方式的一个因素是,向专业自保公司缴付的保险费可从公司应税收人中扣除。
②承保弹性增大。传统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不充分,保险公司仅承保可保风险,其风险范围不能涵盖企业面临的所有风险,不能满足被保险企业多样化的需要,而专业自保公司更易于了解客户面临的风险类别和特性,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扩大保险责任范围、提高保险限额,可根据自身情况采取更为灵活的经营方略,开发有利于投保人长期利益的保险险种和保险项目。
③可使用再保险来分散风险。许多再保险公司只与保险公司做交易。通过设立专业自保公司可以使企业直接进入再保险市场,以此分散风险,扩大自己的承保能力,有剩余承保能力的还可以接受分保。
合同融资型风险转移措施
除了保险、套期保值这些比较常用的风险转移措施之外,还有一些基于合同的融资型风险转移方式。
财务租赁合同就是一种合同融资型风险转移措施。在财产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经常会在出租物的质量责任、维修保养责任和损坏责任等问题上产生纠纷。为了转移此类责任风险,出租人可以根据承租人的租赁要求和选择,出资向供货商购买出租物,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并可在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续租或者退租,这就是财务租赁合同。
在实践中,大多数融资租赁交易均把承租人留购租赁物作为交易的条件。这是因为出租人购买租赁物的目的,并不是要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而在于通过向承租人融通资金来获得利润。其之所以在租赁期间要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主要是为担保能取得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收回投资。租赁期满,出租人无保留租赁物的必要,而租赁物对承租人仍有价值。而且,对承租人来说,虽然承担了风险,但可以从其他渠道取得资金以保证正常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