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适商品课税理论的内容

(1)一般税与选择税的权衡。

从效率角度来说,在税收收入一定的情况下,课征一般商品税比课征选择税更符合经济效率的要求。这是因为用相同税率对商品(包括闲暇)普遍课税只会产生收入效应,因而不会扭曲消费者的选择,不会造成税收超额负担。而对商品课征选择税,不仅会产生收入效应,还会产生替代效应,其结果必然会影响消费者的选择,并且造成税收超额负担。从社会公平角度而言,由于一般商品税很容易课及一般生活必需品,而对生活必需品的课税具有明显的累退性,这与公平目标是相悖的。所以,从公平与效率兼顾的要求出发,最适商品课税应首先尽可能广泛课征,同时对一些基本生活必需品减征或免征。

(2)兰姆塞法则(The Ramsey Rule)——反弹性法则及其修正。

在解决了商品课税的范围问题后,接下来的是税率结构的选择问题,是对全部商品使用统一的税率课征,还是按不同商品确定差别税率课征。

兰姆塞法则回答了这一问题。该法则指出:

“为了使总体超额负担最小化,税率的制定应当使各种商品在需求量上按相同的比例减少。”将兰姆塞法则进一步引申,可得出:只要商品在消费上互不相关,对各种商品课征的税率必须与该商品自身的需求价格弹性成反比。因为只有如此,才能达到“使各种商品在需求量上按相同的比例减少”的目的。故兰姆塞法则也被称为反弹性法则。

反弹性法则的含义是显而易见的:

一种商品的需求弹性越大,潜在的扭曲影响也就越大。因此,有效率课税要求对需求弹性相对小的商品课征相对高税率的税收;对需求弹性相对大的商品课征相对低税率的税收。然而,问题又产生了,我们会发现,需求弹性小的商品许多是生活必需品,而需求弹性大的商品许多是奢侈品。根据反弹性法则,对生活必需品要课征比奢侈品更重的税收,显然这违背了收入分配公平的原则,必须加以适当修正。基于公平的考虑,政府应对生活必需品制定较低的税率,而对高收入阶层偏重消费的奢侈品课征较高的税率,以增加商品税的累进性,即使会因此产生一定的效率损失。需要说明的是,这种对反弹性法则的修正,并非否定其本来的意义,因为除了必需品和奢侈品以外的商品仍应按反弹性法则行事。

(3)科勒特——哈格法则(The Corlett-Hague Rule)。

该法则主张:

为了纠正商品课税对工作——闲暇关系的干扰,在设计商品课税的税率结构时应采取一种补偿性措施,即对与闲暇互补的商品课征较高的税率,对与闲暇互替的商品课征较低的税率。科勒特和哈格之所以提出这一法则,是因为一般商品税实际上并不把闲暇这种特殊商品包括在征税范围中,而闲暇与其他商品之间又确实存在互补或互替关系,这就会扭曲人们在闲暇和一般商品消费之间的选择,鼓励人们多消费闲暇,减少劳动供给,降低经济效率。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在确实无法对闲暇直接征税的情况下,就只能对与闲暇存在互补或互替关系的商品进一步采取补偿性措施。并且这也多少弥补了所得课税对工作——闲暇关系干扰造成的效率损失。还需指出的是,科勒特——哈格法则与反弹性法则并不矛盾,因为与闲暇互补的商品一般也是无须求弹性或低弹性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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