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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增值税的产生和发展

我国于 1979 年引进并试点实行增值税。在全国试点的基础上,1984 年 10 月,我国对原工商税进行了改革,将其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国务院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财政部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至此,我国正式建立了增值税制度。1984 年确立的增值税是根据我国当时的经济发展情况建立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增值税,而不是国际上大部分实行增值税国家实施的真正意义上的增值税。1987 年,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使增值税向着统一和简化的方向迈进了一步。

在 1994 年税制改革时,增值税作为工商税制改革的重点之一,在税制改革上迈出了重大的步伐。在征税范围上,从工业环节扩大到包括批发和零售在内的全部商业环节;在税率设计上,除了少数货物实行 13%的低税率和对出口商品实行零税率以外,其余都按照 17%的税率征税。从此,增值税成为我国第一大税种,其收入在全部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约为 30%。作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政策措施之一,我国从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这意味着,从此时起,纳税人购入的固定资产中所包含的增值税可以全额扣除,从而消除了对固定资产投资的税收障碍,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增长。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上海首先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实行“营改增”试点改革。随后,“营改增”试点地区扩大至北京市等 10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紧接着,“营改增”试点在全国推开。自 2013 年 8 月 1 日起,我国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纳入试点。从 2014 年 6 月 1 日起,我国将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从 2016 年 5 月 1 日起,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行业全部营业税纳税人被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2017 年 4 月 19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 17%、11%和6%三档,取消 13%这一档税率;将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从 13%降至 11%。

2017 年 10 月 30 日,国务院第 191 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2018 年 3 月 28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2018 年 5 月 1 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 17%降至 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 11%降至 10%;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由 50 万元和 80 万元上调至 500 万元,统一了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2019 年 3 月 5 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深化增值税改革,将制造业等行业 16%的税率降至 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10%的税率降至 9%,确保主要行业税负明显降低;保持 6%一档的税率不变,但通过采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加税收抵扣等配套措施,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继续向推进税率三档并两档、税制简化方向迈进。

2019 年 3 月 20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采取进一步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包括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和延续部分减免优惠政策等措施,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自 2019 年 6 月 1 日起,符合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 2019 年7 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84 号)。

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3 号)]。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 8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28 号)。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13 号)暂继续执行。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继续免征增值税;对其他地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继续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开具发票选择征收率,暂继续照此执行。

2021 年 3 月 5 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继续执行制度性减税政策,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 10 万元提高到 15 万元,季度销售额从 30 万元提高到 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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