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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的适用原则

1.法律优位原则

法律优位原则也称行政立法不得抵触法律原则,是指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效力。当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时,效力低的税法是无效的。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是指法律的效力不得溯及法律实施之前所发生的事项。税收新法实施之前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是指对于同一税收事项如果有不同规定的新旧两种法律,则新法的效力高于旧法的效力。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是指对于同一税收事项有一般法律规定和特别法律规定时,特别法律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法律规定。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是指对新旧两种法律中有关税收实体和税收程序的规定分别以纳税义务发生时和报缴税款时是否有效为标准来判断其效力。其具体含义为: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即对于一项新税法公布实施以前存在的事实和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的纳税义务,原则上适用旧法,遵循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对于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后发生的纳税义务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以后进入税款征收程序的,原则上缴纳税款时适用新税收程序,遵循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是关于税收争讼法的原则,指在诉讼发生审理税收案件时,税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即纳税人通过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寻求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必须先履行税务行政机关确定的纳税义务,而不管这项纳税义务实际上是否完全发生,否则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或司法机关对纳税人的申请或起诉不予受理。程序优于实体原则的目的在于维护税收的公益性及税收征收的公平性,以保证税款及时、稳定和有效地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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