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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型、收入型、消费型增值税的区别

实施增值税的国家,按照允许抵扣项目范围的大小,一般把增值税分为三种类型。

1.生产型增值税

生产型增值税允许纳税人的销售收入中可以扣除外购的生产资料(用于生产、经营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物质资料)的价值,以其余额作为法定增值额,但不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所购入的固定资产及折旧,征税对象(法定增值额)等于工资、租金、利息、利润和折旧之和,其内容就整个社会来说大体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因此,在三种增值税中应税的征税对象相对最多,税基最大,对生产影响最深,对经济的干扰程度最大。

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在计算增值税时扣除外购固定资产的价值,对这部分价值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所以是一种不彻底的增值税,不利于鼓励投资。但正因为如此,它可以抑制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目前,只有巴基斯坦、多米尼加、海地等少数发展中国家采用生产型增值税。

2.收入型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除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外购物资的价值外,还允许扣除外购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的折旧额,这个法定增值额就整个社会来说,相当于国民收入,所以称为收入型增值税。在三种增值税中其税基相对较大,对生产影响较大,对经济的干扰程度居中。

理论上,收入型增值税是一种标准的增值税,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但由于外购固定资产价值是以计提折旧的方式分期转入产品价值的,转入部分并没有逐笔对应的外购凭证,故给凭发票扣税的计算方法带来困难,从而影响了这种方法的广泛运用。

3.消费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将外购物质资料的价值和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料的价值在购置当期全部一次扣除,即纳税企业用于生产的全部外购生产资料都不在课税之列。作为课税基数的法定增值额相当于纳税人当期的全部销售额扣除外购的全部生产资料价款后的余额,从全社会来看只相当于消费资料部分,所以称为消费型增值税。在三种增值税中其增值额最小,税基最小,对生产的干扰程度最小。

我国从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消费型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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