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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适所得课税理论的内容

(1)所得税的边际税率不能过高。

在政府目标是使社会福利函数最大化的前提下,社会完全可以采用较低累进程度的所得税来实现收入再分配,过高的边际税率不仅会导致效率损失,而且对公平分配目标的实现也无益。就标准的累进税制而言,边际税率递增的累进税制要比单一税率的累进税制造成的超额负担更大,而且边际税率越高,替代效应越大,超额负担也越大。

同时,相对而言,边际税率越高并不等于越有助于收入分配公平,因为最低收入阶层所获得的免税额或补助额是不变的,高边际税率充其量只是限制了高收入者的收入水平,而无助于低收入者福利水平的提高。

(2)最适所得税率结构应当呈倒“U”型。

从社会公平与效率的总体角度来看,中等收入者的边际税率可适当高些,而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应适用相对较低的税率,拥有最高所得的个人适用的边际税率甚至应当为零。

这一结论是基于这样的判断:

在同样的效率损失情况下,政府通过提高中等收入者的边际税率,从较为富裕者那里取得更多的收入;而通过降低最高和最低收入者的边际税率,增加这一群体的福利,从而既能实现帕累托改进,又能促进收入分配公平。

应清楚的是,倒“U”型税率结构的分析结论是在完全竞争的假定前提下得出的,现实中完全竞争几乎不存在,因此不能完全按照倒“U”型税率结构设计所得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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