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得税与商品税应当是相互补充的,都有其存在的必然性。
许多经济学家从不同角度分析了直接税和间接税的优劣,虽然结论莫衷一是,但一般认为所得税是一种良税,而差别商品税在资源配置方面也是所得税所不能取代的。
(2)税制模式的选择取决于政府的政策目标。
在所得税和商品税并存的复合税制条件下,是以所得税还是以商品税作为主体税种影响到税制的总体功能。既然所得税有利于实现分配公平目标,商品税有利于实现经济效率目标,那么,如果政府的政策目标是以分配公平为主,就应选择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模式;如果政府的政策目标以经济效率为主,就应选择以商品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模式。
所以,一国的税收制度最终实行何种税制模式,取决于公平与效率目标间的权衡。
最适课税理论的发展已有100余年的历史,迄今为止,从最适课税理论到实际税制设计之间尚有一定的距离。
但随着理论的进步和完善,这种距离正在逐步缩小。事实上,这一理论在20世纪90年代已成为西方税制改革的主要理论依据。
正如著名经济学家阿特金森和斯蒂格里茨所言,最适课税理论的结论是定性的而非定量的,是税制设计的重要指导原则而不是税制改革的实践基础。
仅就此意义来说,它也应在我国的税制优化过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其借鉴价值不可低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