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小规模纳税人代购

纳税人发生代购货物行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应按照现代服务业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要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条件具体如下。

①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②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③受托方按照销货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开发票收取手续费。

所以,一般纳税人可以将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直接购进转为委托小规模纳税人代购。

【 例 3-3】 某镇某烟草站是一家专门从事批发、零售卷烟的小型商业企业,因其年应税销售额达不到500万元而不能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所以在当地销售卷烟的对象为部分个体户和周围一些零散消费者。但在烟草站附近的供销社是一般纳税人,其经营网点多且面广,除本场镇外,还延伸到全镇所属的各个管理区和村组,拥有较多的固定消费群体,全年卷烟销售额为500万元左右。但是供销社无法从烟草站那里进货,原因很简单,供销社是一般纳税人,烟草站是小规模纳税人,前者采购卷烟必须索取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以降低税负,增加盈利。后者虽然有前者所需的卷烟出售,但不能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到当地国税部门代开专用发票,也只能是注明3%的进项税额,与13%相比,供销社少抵扣了10%的进项税。因此,供销社只能舍近求远,到百里之外的县烟草公司(一般纳税人)进货,采购运杂费居高不下,供销社付出了不小的代价。

【 工作要求 】 请对上述烟草站和供销社就卷烟销售业务进行税收筹划。

【 税法依据 】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所谓代购,是指受托方按照委托协议或委托方的要求从事商品的购买,并按发票购进价格与委托方结算(原票转交委托方)。纳税人发生代购货物行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应按照现代服务业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要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条件具体如下。

①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②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③受托方按照销货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开发票收取手续费。

【 筹划思路 】 一般纳税人不愿意与小规模纳税人打交道,原因是后者不能按照要求向前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后者到主管国税机关代开,也只能按小规模纳税人的3%征收率抵扣。因此,我们可以重新构建他们之间的合作模式,即一般纳税人可以放弃直接去县烟草公司购进卷烟的行为,转为委托小规模纳税人代购卷烟,并支付一定的代购手续费。

【 筹划过程 

(1)烟草站主动与供销社进行友好协商,然后烟草站与供销社之间签订一份烟草订购协议。协议上应约定:供销社委托烟草站代购(烟草站供货来源也是县烟草公司)某某品牌的卷烟的数量,供销社应支付烟草站代购业务的手续费金额,等等。

(2)供销社按县烟草公司的供应价(含税)计算,将购货款预付给烟草站,使烟草站不能垫付购货资金。

(3)县烟草公司凭烟草站与供销社之间签订的代购协议,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供销社(此票交与烟草站)。烟草站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原票转交供销社。

(4)烟草站另开具普通发票向供销社收取约定的代购手续费。

【 筹划结论 】 就供销社而言,供销社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满足了抵扣的要求,同时减少了远距离的高额采购杂费,降低了供销社的经营成本;就烟草站而言,因为自身要去县烟草公司进货,顺便为供销社代购卷烟,获得一笔代购手续费,增加了自身的收入。这样,烟草站与供销社双方互赢。

【 筹划点评 】 以上筹划过程中,我们必须区分每一笔购销业务,进行分别操作,不能搞多笔代购业务或汇总一月、一个季度或一年操作一次。变经销为代销后,烟草站找到了一个大客户,赚得了一笔可观的代购手续费收入。供销社虽然支付了一笔代购手续费,但与原来高额的运杂费用相比,还是减少了不小的支出,同时能获得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真正做到了“税额照抵,运费大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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