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利用农产品免税政策的税收筹划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以按9%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但农产品必须是《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范围内的农产品。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农业生产者)将自己生产的农产品加工后再卖给一般纳税人,其加工后的产品有可能不再符合农产品的定义,即使是一般纳税人购入,也无法抵扣进项税额。这时可以变“收购非初级农产品”为“收购初级农产品”,进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 例 3-13】 甲公司为具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年花费2 400万元从农民手中收购加工后的板材,假设农民加工这批2 400万元的板材耗用自产的树木的成本为1 600万元。甲公司每年销售家具取得不含税的销售收入为7 200万元,其他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00万元。

【 工作要求 】 请对甲公司该项目进行税收筹划。

【 税法依据 】 根据我国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初级农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并且免征增值税的农业产品。一般纳税人购进初级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 筹划思路 】 由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初级农产品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初级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所以该家具厂应直接与农民协商,从农民手中收购树木,然后企业雇佣农民到企业上班,生产板材。这样既可以保证农民的收入,同时降低了家具厂的增值税税负。

【 筹划过程 

方案1:甲公司从农民手中收购加工的板材。

应纳增值税税额=7 200×13%-200=952(万元)

方案2:甲公司直接从农民手中收购树木,然后雇佣农民到公司上班,生产板材。

应纳增值税税额=7 200×13%-1 600×9%-200=392(万元)

【 筹划结论 】 方案2比方案1少缴纳增值税344万元(736-392=344万元),因此甲公司应当与农民协商选择方案2。

【 筹划点评 】 我们变“收购非初级农产品”为“收购初级农产品”,进而达到节税的目的。但是雇佣农民加工生产板材,产生的人工成本和其他与生产板材相关的成本应当不高于1 144万元(2 400-1 600+344=1 144万元),否则将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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