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税消费品和非应税消费品套装销售的税收筹划

《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与外购或自产的非应税消费品组成套装销售的,以套装产品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为计税依据。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消费品套装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纳税人应税消费品和非应税消费品以套装销售的,可以通过先销售后包装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以降低税基,减轻税负。

【 例 4-1】 导入案例解析

【 税法依据 】 根据现行消费税法的规定,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不再包括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率为15%。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与外购或自产的非应税消费品组成套装销售的,以套装产品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为计税依据。

【 筹划思路 】 纳税人生产销售消费品套装的,可采用先销售后包装的办法,降低税基,节省消费税。

【 筹划过程 

方案1:企业将该化妆品成套发放给女员工,则

企业应纳消费税额(每套)=320×15%=48(元)

方案2:企业将高档化妆品与普通化妆品分别发给女员工,会计上分别核算销售收入,则

企业应纳消费税(每套)=200×15%=30(元)

【 筹划结论 】 方案2较方案1节约消费税为18元(48-30=18元),100套共节税1 800元。

【 筹划点评 】 如果企业将不同消费品的价格进行内部调整,适当降低应税消费品价格,提高非应税消费品价格,消费品套装总价不变,先销售后包装,还可进一步减少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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