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物的税收筹划

消费税关于包装物的规定是,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 例 4-2】 甲日化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月销售一批高档化妆品,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显示价款为120000元;随同高档化妆品出售一批包装物,单独作价,开具一张普通发票,发票显示金额为10000元,款项均已收到,产品已发出。

【 工作要求 】 为甲公司做消费税筹划。

【 税法依据 】 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财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 筹划思路 】 企业应采取收取押金的形式,而且此项押金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回,则可以不并入销售额计算消费税。与随同产品销售比较,该方法降低了税基,从而降低了消费税的税负。

【 筹划过程 

方案1:包装物随高档化妆品一同销售且单独计价,则

甲公司应纳消费税=[120 000+10 000÷(1+13%)]×15%=19 327.43(元)

方案2:包装物不随同化妆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10000元,1年内退还押金,则

甲公司应纳消费税额=120 000×15%=18 000(元)

【 筹划结论 】 方案2较方案1节约消费税1 327.43元(19 327.43-18 000=1 327.43元)。甲公司应选择方案2。

【 筹划点评 】 对于包装物甲公司应尽量采用收取押金的方式,以降低税基,从而减轻税负,即使收取的押金超过1年以上,无论是否退还都应并入销售额计税。这使得包装物的消费税缴纳时限延缓了1年,增加了企业的营运资金,获取了资金的时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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