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生产、委托加工、进口、零售、移送使用应税消费品及卷烟批发,分别在相应的环节征税。

(1)对生产应税消费品在生产销售环节征税。

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是消费税征收的主要环节,因为一般情况下,消费税具有单一环节征税的特点,对于大多数消费税应税商品而言,在生产销售环节征税以后,流通环节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除了直接对外销售应征收消费税外,如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偿还债务,以及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其他方面都应缴纳消费税。

另外,我们将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有如下列行为:①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作为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②将外购的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2)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在委托加工环节征税。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其他情形的一律不能视同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再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且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其加工环节缴纳的消费税款可以扣除。

(3)对进口应税消费品在进口环节征税。

单位和个人进口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在进口环节要缴纳消费税。为了减少征税成本,进口环节缴纳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4)对零售应税消费品在零售环节征税。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消费税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零售环节适用税率为5%,在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时征收。

(5)对移送使用应税消费品在移送使用环节征税。

如果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将应税消费品移送用于加工非应税消费品,我们应对移送部分的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

(6)对批发卷烟在卷烟的批发环节征税。

与其他消费税应税商品不同的是,卷烟除了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外,还在批发环节征收一次。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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