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与分公司选择的税收筹划

子公司是对应母公司而言的,是一个独立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子公司因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而被设立的所在国视为居民企业,通常要履行与该国其他居民企业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同时也能享受所在国为新设公司提供的免税期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分公司是指公司独立核算的、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业务的分支机构,如分厂、分店等。分公司是企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无须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

【 例 5-2】 甲集团20×5年新成立A公司,从事生物制药及高级投资等盈利能力强的项目,20×7年盈利1 000万元,甲集团将其注册为独立法人公司。甲集团另有一法人公司B公司,常年亏损,但集团从整体利益出发不打算将其关闭,B公司20×7年亏损300万元。

【 工作要求 】 从税收筹划的角度出发,探讨甲集团应该如何改变其子公司的形式,从而减轻税负。

【 税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是指一个企业总机构和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所得,通过汇总纳税申报的办法实现所得税的汇总计算和缴纳。因此,总公司可以考虑设立分支机构,使其不具有法人资格,就可由总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这样可以实现总、分公司之间的盈亏互抵,合理减轻税收负担。

【 筹划思路 】 若甲集团进行筹划,将B公司变更登记为A公司的分支机构,则B公司不再是独立法人公司,就不再作为独立纳税人。A公司汇总纳税。

【 筹划过程 

方案1:按照筹划前的组织结构模式,即A公司、B公司都是法人单位,则

20×7年A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 000×25%=250(万元)

B公司亏损,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0,A公司、B公司合计缴纳企业所得税250万元。

方案2:将B公司变更登记为A公司的分支机构,则

20×7年A、B公司合计缴纳企业所得税=(1 000-300)×25%=175(万元)

【 筹划结论 】 经过税收筹划,方案2较方案1节省企业所得税75万元(250175=75万元)。故企业集团应选择方案2。

【 筹划点评 】 企业集团可参考这种筹划模式,对成员内部公司进行身份变更,以实现公司之间的盈亏互抵,降低集团整体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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