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综合回收率和选矿比进行税务筹划

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征收。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以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销售额是指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以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

其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这就给税务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 例 7-6】 某铜矿企业10月份销售铜矿石原矿10000吨,移送入选精矿2 000吨,选矿比为20%,该矿山铜矿属于五等,按规定适用1.2元/吨的单位税额,假定该矿山的实际选矿比为20%,税务机关确定的选矿比为35%。

【 工作要求 】 请对该铜矿企业上述业务进行税务筹划。

【 税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数量的煤炭,可以按照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售量和自用销售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对于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照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 筹划思路 】 公司如果确知自身煤炭回收率或选矿比低于同行业平均综合回收率或平均选矿比,则可不提供应税资源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就会根据同行业平均综合回收率或平均选矿比折算,计算出来的应税产品的数量则会少于实际使用数量,达到节税目的;反之,如果公司的加工技术或选矿技术比较先进,本公司煤炭的加工生产综合回收率或金属矿选矿比相比同行业较高,则应该准确核算回收率或选矿比,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的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者移送使用数量。

【 筹划过程 

方案1:按实际选矿比计算。

应纳资源税=10 000×1.2+2 000÷20%×1.2=24 000(元)

方案2:按税务机关确定的选矿比计算。

应纳资源税=10 000×1.2+2 000÷25%×1.2=21 600(元)

【 筹划结论 】 方案2比方案1少缴纳资源税2 400元(24 000-21 600=2 400元),因此该企业应当选择方案2。

【 筹划点评 】 当企业实际综合回收率高于税务机关确定的综合回收率时,企业应当加强财务核算,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数量,方可免除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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