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的税务筹划

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含增值税税款。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销售方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也就是说,纳税人购买和自用的应税车辆,首先应分别按前述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当申报的计税价格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应以最低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 例 7-15】 李先生从甲汽车销售公司购得一辆小汽车供自己使用,支付车款159800元(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3%),另外支付给甲汽车销售公司代办的各项费用有:牌照费200元,保险金6 500元,全年车船使用税为1 200元,车辆装饰费10000元,各项款项汇总后由甲汽车销售公司开具在一张发票上。

【 工作要求 】 请对上述业务进行税务筹划。

【 税法依据 】 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增值税)。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我们需要注意的两点是:

(1)价外费用中不包括代办保险费、代收牌照费、代收车船使用税;

(2)支付的车辆装饰费应作为价外费用,并计入汽车的销售额中征收车辆购置税。

【 筹划思路 】 纳税人可以要求销售方将不属于价外费用的代收保险费、牌照费、车船使用费另开票据。此外,对于车辆装饰费,纳税人可以选择在购车后的其他时间对车辆进行装饰,或者选择其他汽车装饰公司对汽车进行装饰,从而降低车辆销售总价款,达到降低车辆购置税税负的目的。

【 筹划过程 

方案1:各款项由汽车销售公司汇总开具在一张发票上。

应交车辆购置税=(159 800+200+6 500+1 200+10 000)÷(1+13%)×10%=15 725.66(元)

方案2:各项费用由汽车销售公司另行开具票据。

应交车辆购置税=159 800÷(1+13%)×10%=14 141.59(元)。

【 筹划结论 】 方案2比方案1少缴纳车辆购置税1 584.07元(15 725.6614 141.59=1 584.07元),因此李先生应当选择方案2。

【 筹划点评 】 各项费用由销售方另行开具发票,可以降低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从而降低车辆购置税的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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