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报表的特点特征

从合并报表的编制过程来看,合并报表的特征有以下几方面。

(一)合并报表主体仅是一个“会计主体”而非“法律主体”

合并财务报表所代表的企业并不存在。企业集团只是一个“衍生”的会计概念,是经济意义上的会计主体,而不是单个意义上的法律主体。组成集团的母公司、子公司均是独立核算、有各自独立的财务与经营体系,并可以独立对其股东出具财务报告的经济实体。集团内的各个母公司、子公司等均有效地支配着各自报表所展示的资源,并运用各自报表所披露的资源来取得各自的财务成果。整个机构内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以股权关系为纽带,有机地联系在一起。但是,并不存在一个支配合并报表所列示的资源、并通过对这种资源的有效运用或支配来谋求经济利益的“集团”这一会计主体。

(二)合并报表的正确性主要体现为逻辑关系的正确性

合并范围、合并报表编制方法的可选择性以及合并报表的“表之表”特点,使得合并报表的外在表现呈现出弹性化的特性,合并报表编制的正确性不再体现为个别报表的“可验证性”,而是体现为编制过程逻辑关系的正确性。

合并报表的“表之表”特点,是指合并报表是母公司以合并范围内的母公司、子公司的报表为基础编制的。在个别报表的条件下,企业的报表与账簿、凭证以及实物等有“可验证性”的对应关系,报表编制的正确与否,可以通过这种“可验证性”来检验。但是,在合并报表条件下,由于在编制过程中集团内部交易的抵销,合并报表与分散在企业集团各个企业的账簿、凭证以及实物不可能存在个别企业报表的那种“可验证性”关系,合并报表的正确性也仅仅具有逻辑关系正确与否的意义。

(三)合并报表不能作为针对集团内个别企业的决策依据

由于母公司及其子公司才是法律实体,因此只能以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个别报表会计信息作为当期分派股利、支付报酬、偿付债务、缴纳税金的依据,不能以合并报表为依据做决策。

(四)合并报表列示的总资源不代表任何企业可支配的资产

合并报表列示的总资源只代表一种存在,不代表可以对其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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