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性反购并的策略之一:毒丸计划

预防性反购并措施在美国公司中非常盛行,大多数《财富》500强的公司都制定了公司成为敌意购并目标时的防御措施。具有稳定现金流、负债率低的成熟性公司更容易成为敌意购并的目标,因此预防性措施就是提前或在敌意收购发起时改变这些特征,从而削弱购并方发起购并的动机。

毒丸计划的基本要点是在面临敌意收购时,目标公司发行可以用于降低敌意收购方预期价值的证券。毒丸计划是著名的并购律师马丁·利普顿发明的,他于1980年首次采用毒丸计划帮助EI索帕公司防御了通用美洲石油公司的收购,并在1983年布朗·福尔曼公司与伦洛克斯的购买大战中再次使用。

1983年,作为美国第四大酿酒公司的布朗·福尔曼公司年销售额达到9亿美元,而伦洛克斯公司作为瓷器的主要生产商,股价维持在60美元。布朗·福尔曼公司认为伦洛克斯公司股价被严重低估,愿意以每股87美元的价格进行收购,收购市盈率达到了20多倍,这使伦洛克斯公司根本无力还击。

马丁·利普顿建议伦洛克斯公司提供给每位普通股股东一份优先股股票,这份优先股股票能在伦洛克斯公司被收购时自动转换成布朗·福尔曼公司40份普通股票,这种可转换的优先股就是一个非常有效的反购并措施,一旦股东进行转换,就会稀释布朗·福尔曼家族60%的股权。

1985年末,马丁·利普顿进一步修订了毒丸计划,不再包含优先股发行,而是提供了一种特别权利,即在目标公司面临敌意收购的情况下,准许权利持有人以一个较低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这种权利通常作为股利分配给股东,当出现收购情况时,股东就可以行使该项权利。通常规定的触发条件包括:任何投资者购买了公司20%或以上的流通股股票,购买30%或以上的公司股份。

上述毒丸计划是针对100%完全收购的,不能防止以控股权为目的的公司购并计划,因此毒丸计划又有了新的发展,用于应对购并方不打算100%收购目标公司的情况。在具体操作上,也是向现有股东发行特别的权利,允许股东在面临收购时以很低的价格获得目标公司股票,以稀释目标公司股权,这种毒丸计划又被称为掷入毒丸计划。以往的毒丸计划允许权利持有人拥有购并公司的股票,而掷入毒丸计划则允许权利持有人拥有目标公司股票。当购并方希望获得公司控制权而又未购买到大多数股份时,掷入毒丸计划会非常有效,尤其是在股权分散的公司中,会增加购并方获得控制权的成本。

即使在美国,毒丸计划的合法性也存在很大的争议。1983年11月,美国特拉华州法院判定毒丸计划是合法的,法官认为毒丸计划并没有将购并方排除在外,相反可以使目标公司股东收益更大。1988年特拉华州法院却判毒丸计划不公平地歧视了购并方的收购意图,认为毒丸计划应当促进公司购并,而不是阻碍有效的公司购并。

版权声明:本篇文章(包括图片)来自网络,由程序自动采集,著作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联系我们删除,联系方式(QQ:452038415)。http://www.kjxtt.com/1947.html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