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的区别

按收购目标公司股份是否受到法律规范强制划分

按这种标准,公司购并可以分为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

1.要约收购

要约收购(tender offer)的法律含义是,当购并公司持有目标公司(特指上市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比例,可能操纵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并进而对股东权益造成影响时,购并公司即负有对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以特定出价购买股东手中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的强制性义务。例如,我国《证券法》规定:“发起人以外的任何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30%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所有股票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按照下列价格中较高的一种价值,以货币付款方式购买股票:

(1)在收购要约发出前12个月内收购要约人购买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2)在收购要约发出前30个工作日内该种股票的平均市场价格。前款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前,不得再行购买该种股票。”

2.协议收购

协议收购是指购并公司通过私下与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达成股份收购协议,取得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比例并获得公司控制权的购并行为。通过遗产继承或者司法裁决方式获得公司控制权,通常也被视为协议收购。与要约收购不同,购并公司在取得公司控制权以后,经过证券监管部门的许可,不需要向市场中其他投资者发出收购要约。在中国股票市场中,协议收购是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主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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