杠杆收购与非杠杆收购的区别

按是否利用目标公司本身资产来支付购并资金划分

按这个标准,公司购并可以分为杠杆收购与非杠杆收购。

1.杠杆收购

杠杆收购(leveraged buy-out,LBO)是购并公司利用目标公司资产的经营收入,来支付购并价金或作为此种支付的担保。换言之,购并公司不必拥有巨额资金,只需准备少量现金(用以支付收购过程中必需的律师、会计师等费用),加上以目标公司的资产及营运所得作为融资担保、还款来源的贷款的金额,即可购并任何规模的公司。这种购并方式的财务实质,就是购并公司利用更高的财务杠杆替代目标公司的低财务杠杆。在杠杆收购中,购并公司用于购并活动的自有资金与收购总价格相比微不足道,两者之间的比例通常在10%—15%。

在杠杆收购中,购并公司除投资非常有限的金额(自有资金)外,不负担进一步投资的义务,而贷出绝大部分购并资金的债权人,只能向目标公司求偿,而无法向真正的借款方即购并公司求偿。贷款方往往在目标公司资产上设有担保,以确保优先受偿地位。本书第11章详细介绍了杠杆收购的财务安排和财务风险特征。

2.非杠杆收购

非杠杆收购是指不用目标公司自有资金及营运所得来支付或担保支付购并价金的收购方式。早期购并浪潮中的购并形式多属此类。但非杠杆收购并不意味着购并公司不用举债即可负担购并价金,实践中,几乎所有的购并都是利用贷款完成的,所不同的只是借贷数额多少、贷款抵押对象的不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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