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预算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现金流入。经营收入是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取得的收入,它是由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形成的,其通常来自商品或服务接受方所支付的对价。事业单位应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对经营收入区分收入项目分别编制预算,取得的收入作为经营预算收入核算。
为了反映经营活动取得现金流入的增减变动情况,事业单位应设置“经营预算收入”科目。该科目的贷方登记取得的经营预算收入;借方登记年末结转的经营预算收入。年末结转后,“经营预算收入”科目应无余额。“经营预算收入”科目应当按照经营活动类别、项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项级科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事业单位收到经营预算收入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经营预算收入”科目;年末,将“经营预算收入”科目本年发生额转入“经营结余”科目,借记“经营预算收入”科目,贷记“经营结余”科目。
【例8-5】 2×19年12日1日,某科研机构“经营预算收入”科目全年累计发生额为303 650 000元。12月根据发生的经营收入业务,编制相关的会计分录。
(1)销售新开发的科技产品一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80 000元,增值税为23 400元,全部款项存入银行。
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203 400
贷:经营预算收入203 400
(2)取得本月出租房屋租金收入30 000元,租金已存入银行。
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30 000
贷:经营预算收入30 000
(3)年末结转全年经营预算收入。
借:经营预算收入303 883 400
贷:经营结余303 883 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