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清算的会计科目设置

普通清算属于对企业正常终止的清算,不需另设新的账户体系。清算组对普通清算进行核算时,仍要增设“清算费用”和“清算损益”科目。存在土地转让业务的企业,还应设置“土地转让收益”科目。

(1)“清算费用”科目。该科目核算清算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2)“清算损益”科目。该科目核算清算过程中因财产清查、资产变卖、债权回收、债务偿付等发生的收益或损失。借款利息、贴现息、出售财产的销售收入与账面价值之差,都记入“清算损益”科目。

(3)“土地转让收益”科目。该科目核算被清算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企业支付的职工安置费,发生的与转让土地使用权有关的成本、税费,如应缴的有关税费、支付的土地评估费用等,也在“土地转让收益”科目中核算。

“清算费用”最终转入“清算损益”。“清算费用”贷方余额,即为清算净收益,应视同利润,企业在按规定抵补以前年度亏损后,还需缴纳所得税。

清算结束时,清算收益减去清算费用和清算损失,加上土地转让收益后的差额为清算净收益。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应当视同利润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土地转让收益”科目余额应转入“利润分配”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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