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配方案的确定
剩余股利政策就是在公司有着良好的投资机会时,根据目标资本结构(最佳资本结构),测算出投资所需的权益资本额,先从盈余中留用,然后将剩余的盈余作为股利来分配。
采用剩余股利政策时,要遵循以下四个步骤:
①设定目标资本结构,即确定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的比率,在此资本结构下,加权平均资本成本将达到最佳水平;
②确定目标资本结构下投资所需的股东权益数额;
③最大限度地使用保留盈余来满足投资方案所需的权益资本数额;
④投资方案所需的权益资本已满足后若有剩余盈余,再将其作为股利发放给股东。
[ 例11-2 ]
假定某公司某年提取了盈余公积金后的税后净利润为5 000万元(假定这也是公司该年度的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第二年的投资计划需资金6 000万元,公司的目标资本结构为权益资本占70%、债务资本占30%。
按照目标资本结构的要求,公司投资方案所需的权益资本数额为:6 000×70%=4 200(万元)。
公司当年全部可用于分配股利的盈余为5 000万元,可以满足上述投资方案所需的权益资本数额并有剩余,剩余部分再作为股利发放。当年发放的股利额即为:5 000-4 200=800(万元)。
假定该公司当年流通在外的只有普通股1 000万股,则每股股利即为:800/1 000=0.8(元)。
2.采用本政策的理由
奉行剩余股利政策,意味着公司只将剩余的盈余用于发放股利。这样做的根本理由是为了保持理想的资本结构,使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最低。如上例,如果公司不按剩余股利政策发放股利,将可向股东分配的5 000万元全部用于投资(这样当年将不发放股利),或全部作为股利发放给股东(这样当年每股股利将达到5元),然后再去筹措债务等,这种做法可能会破坏目标资本结构,导致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的提高,不利于提高公司的价值(股票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