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预算有哪些基本特征?

政府预算作为一个独立的财政范畴,是财政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从预算的产生到发展为现代预算制度,其内涵不断得到完善和充实,并形成其区别于其他经济范畴和财政范畴的基本特征。政府预算的基本特征主要如下:

(一)公共性

公共性是指预算分配的内容要满足社会公共需要,预算的运行方式要公开、透明、规范。相对于其他预算主体和传统的国家预算来说,政府预算具有很鲜明的公共性。

1.与其他预算主体相比较

在现代社会当中,人们对时间、金钱的分配都要做预算,即做计划和预计,个人、公司、政府均不例外。个人、公司预算(以下称私人预算)与政府预算的重大不同在于预算决策背后的动机不同,即私人预算是用自己的钱为自己办事,而政府是在用公众的钱为公众办事。因此,私人预算的目的是如何在可获取资源的能力范围内及各种私人需要之间更合理、有效地分配,私人预算决策往往建立在能否给自己带来预期效益的基础上,其主要特征是受利益的驱动,追逐利润的最大化;而由于政府职能的作用范围主要是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弥补市场缺陷带来的不足,决定了政府在为提供这类产品和服务进行预算决策时,更多考虑的是其为全社会带来的利益而不是利润。当然,这并不是否定在政府预算决策时借助企业预算决策中的成本效益分析的思路和方法,而实践恰恰说明将绩效评估的方法引进政府预算是改进支出结果的一种有效的制度。

2.与传统的国家预算相比较

我国政府预算相对于传统的国家预算不只是简单的名称改变,而应是一种新的预算模式,这种“新”既有预算理念上的转变,又有预算编制方式及运行方式的不同。第一,从预算理念上看,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预算的支出结构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生产性和营利性的投资支出比例在逐步缩小,而公共性支出比例迅速上升,即支出的重点主要集中在四大公共领域:国家政权建设、公共事业发展、公共投资支出和收入分配调节。政府预算理念日益表现出其公共性。第二,从预算编制和运行方式上看,政府预算的公共性必然要求其规范和透明。因此,原有集中集权的预算制度正被充分体现预算公共性理念的预算制度取代。

(二)法律性

法律性是指政府预算的形成和执行结果都要经过立法机构审查和批准,预算执行过程要接受立法机构的监督。

政府预算的法律性具体体现在: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的程序是在法律规范下进行的;有关预算级次划分、收支内容、管理职权划分等也都是以预算法的形式规定的。这样就使政府的财政行为通过预算的法制化管理被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

现代预算的法律约束是区别于封建专制预算的一个重要特征。政府预算的法律性是预算计划性的前提和保证,缺乏法律约束的预算不能称为真正意义上的现代预算制度。为适应建立公共财政的需要,就必须把预算定位在“法律的本质上”,赋予预算以法律效力。

(三)计划性

计划性是指政府通过编制预算可以对预算收支规模、收入来源和支出用途作出事先的预测和计算,编制出预算收入计划和预算支出计划。

这种建立在预测基础上的计划是否符合实际,最终是否能够实现,一方面取决于预测的科学性和民主化程度,另一方面也取决于在计划成立后的预算执行中,客观条件变化后的应变措施以及预算管理水平。

(四)集中性

集中性是指预算资金作为集中性的政府财政资金,它的规模、来源、去向、收支结构比例和平衡状况,由政府按照社会公共需要,从国家全局和整体利益出发进行统筹安排,集中分配。

要保证实现政府基本职能,满足全社会的共同需要,必须建立集中性的财政资金,在全社会范围进行集中分配。预算收入的来源是按照国家法定征收对象和标准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筹集,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能截留、坐支、挪用,以保证预算收入能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预算资金是政府履行其职能所必需的财力,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按国家统一制定的预算支出用途、支出定额、支出比例等指标执行,不得各行其是。

(五)综合性

综合性是指政府预算是各项财政收支的汇集点和枢纽,综合反映了国家财政收支活动的全貌,即预算内容应包含政府的一切事务所形成的收支,全面体现政府年度整体工作安排和打算。

为了综合反映政府收支活动的全貌,预算应该包括一切收支,并以总额列入预算,而不应该以收抵支,只列入收支相抵后的净额。由于政府预算全面反映了政府施政的方针和战略部署,因而通过计划就可以了解到政府在这个年度里的整体工作安排和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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