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形式

依据税收管辖权相互重叠的形式,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主要有下述几种情形。

1.居民(公民)管辖权同地域管辖权重叠下的国际重复征税

世界各国行使税收管辖权的过程中,在税收管辖权原则的选择上,既可以对跨国纳税人发生在本国境内的所得按照属地主义原则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也可以对本国居民或公民中的跨国纳税人来源于国内和国外的全部所得按照属人主义原则行使居民管辖权或公民管辖权,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有关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笔跨国所得在税收管辖权上的交叉重叠或冲突,从而产生国际重复征税。

一般来讲,相关各国对跨国所得一致实行从源课税,即统一实行地域管辖权,依据收入来源地进行征税,而且跨国所得的收入来源地能够明确的话,便不会出现征税权力的重叠和冲突。另外,只要纳税人的居民身份归属或公民身份归属能够明确,那么各国对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统一行使居民或公民管辖权,也不会产生重复征税的问题。但是出于对本国税收利益及其他原因的考虑,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同时实行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这样一来,同一笔跨国收入就可能在收入来源国和纳税人的居住国或国籍国被多次征税,从而导致了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

2.居民(公民)管辖权与居民(公民)管辖权重叠下的国际重复征税

在国际税收中,如果相关各国对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统一行使居民管辖权,则由于各国判定居民身份的标准各不相同,也就往往会导致各国在某一跨国纳税人的居民身份归属问题上各执己见。当纳税人居民身份归属于哪一国的问题不能够彻底解决时,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笔跨国所得进行国际重复征税就具备了可能性。因为各国法律规定及其确定纳税人居民身份的标准不同,因而就会出现同一个跨国纳税人被有关国家同时确认为其居民的情况。这种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冲突必然导致国际重复征税问题。

当然,上述分析也适用于相关各国对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统一行使公民管辖权的情况。公民管辖权与公民管辖权的冲突也会导致国际重复征税问题,这通常是由纳税人国籍的双重化或法人资格的双重化造成的。由于国际上实行公民管辖权的国家极少,而且能够具有双重国籍或同时成为两国法人的纳税人很少,因此这种由公民管辖权的重叠造成国际重复征税的情况也很少见。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相关各国依据属人原则在税收管辖权的选择上分别实施公民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由于一个纳税人可能在成为一国公民的同时也被认定为另一国居民,那么这一纳税人的同一项所得可能被相关各国进行国际重复征税。公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也是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一个原因。

3.地域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重叠下的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有时也同收入来源地的确认有关。各国对于跨国所得征税都行使地域管辖权,即在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情况下,如果有关各国采取了不同的标准来确定收入来源地,就会出现不同国家对同一笔收入同时行使地域管辖权的冲突,造成国际重复征税。例如,某人为甲国公民或居民,受本国雇主的委托,在乙国从事信息采集业务,而此人的劳务报酬由甲国雇主支付。如果甲国政府以报酬支付者所在地为依据而认定甲的该项劳务报酬所得来源地为甲国,同时乙国以甲的劳务活动提供地为依据而认定甲的该项劳务报酬所得来源地为乙国,那么甲、乙两国都可以主张地域管辖权,这时候就产生了因相关各国对收入来源地的认定标准不同而导致的税收管辖权重叠。不同国家所行使的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冲突或重叠,也是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一个主要原因。

从现实情况来看,作为国际重复征税的根本原因,在各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的重叠的各种情况中,最主要的是有关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项所得同时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而造成的税收管辖权的重叠。由于跨国取得所得的情况不可避免,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同时实行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所以国际重复征税的问题将长期地普遍存在于国际税收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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