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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式:单边、双边和多边方式

目前,各国减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式分为单边、双边和多边三种方式。

(一)单边方式

单边方式是指一国政府为了鼓励国内资本向外投资,增强人员、资本在国家间的流动,单方面地在国内税法中规定对本国居民(自然人或法人)来自国外的所得免除或减少在国内的纳税义务,而不要求对方政府给予同等的让步。单边方式实际上承认了地域税收管辖权优先的原则,以牺牲国内的财政收入来减轻本国居民的税收负担。由于双边谈判的协议成本太高,所以这种单边方式比较常用,通常出现在一些资本比较富足的发达国家。单边方式主要采用扣除法、免税法和抵免法。

(二)双边方式

双边方式是指两国政府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通过双边谈判、签订协议的方式来协调两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以此来避免对与两国发生经济关系的跨国纳税人的重复征税问题。

签订双边税收协定比由一国单方面做出让步更公平有效,也比由多国共同签订税收公约的协商成本更小,所以这被视为当今解决国际重复征税最有效的方式。

随着各国对外缔结税收协定的步伐不断加快,国际税收协定对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已经发挥了较大的作用。既然随着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而出现的跨国纳税人和跨国征税对象日趋普遍化是一种不可逆转的潮流,而各国政府又都强调不可能削弱或放弃各自的税收管辖权,那么,国家间在避免或减轻国际重复征税问题上的税收协调就显得尤为必要,必然要在更大的范围内和更深的层次上进一步发展。这就意味着,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国与国之间协商谈判缔结的国际税收协定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三)多边方式

多边方式是指两个以上的国家政府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通过谈判协商、签订协议的方式对税收权力分配所达成的一种谅解,以达到减轻对与缔约国发生经济关系的跨国纳税人重复征税的目的。多边减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式出现得更晚,而且至今只签订了几个小区域性的多边税收协定。

与双边税收协定相比,多边税收协定虽存在难以协调、条文冗长的缺陷,但至少在关于“常设机构”和“居所”的问题解决上是双边税收形式无法比拟的。

由于缔结公约关乎各国的根本税收利益,因而涉及的国家越多,利益冲突就越难协调,最终达成协议的时能性也越小。因此,各国在合意基础上缔结多边税收协定并不常见,这也正是现今税收协定多采用双边模式的原因。

国际上把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分为事前避免和事后避免两种。事前避免是有关国家就因税收管辖权矛盾而产生的重复征税问题进行磋商和协调,并在事前把重复征税发生的可能性降到最低。事后避免是在国际重复征税发生之后,相关国家采取措施减轻跨国纳税人的税负,把国际重复征税的程度降到最低,通常这是一种事后补救行为。我们可以把单边方式视为事后避免,把双边和多边方式视为事前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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