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国际重复征税减除的免税法(豁免法)?

免税法也称为豁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源于非居住国的所得额,在一定条件下放弃行使居民管辖权,免于征税。

这种方法是以承认来源地管辖权的独占地位为前提的。承认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独占地位,意味着居住国政府完全或部分放弃对其居民来自国外的所得的征税权力,而将这种权力无条件地留给这笔所得的来源国政府。由于免税法使纳税人只需或主要负担所得来源国的税收,因此它可以有效地减除国际重复征税。鉴于此,《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避免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以下简称《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以下简称《联合国范本》)都将免税法列为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推荐方法之一。

免税法主要有以下两种具体做法:一是全额免税法,即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自国外的所得全部免予征税,只对其居民的国内所得征税,而且在决定其居民的国内所得所适用的税率时,不考虑其居民已被免予征税的国外所得。二是累进免税法,即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自国外的所得不征税,只对其居民的国内所得征税,但在决定对其居民的国内所得征税所适用的税率时,有权将这笔免于征税的国外所得与国内所得汇总一并加以考虑。累进免税法的计算公式为:

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居民的总所得×适用税率×国内所得/总所得

【例题12-1】甲国A公司在某一纳税年度内,国内、国外总所得100万元,其中来自国内的所得70万元,来自国外分公司的所得30万元。居住国甲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年所得60万元以下,税率为30%;61万~80万元,税率为35%;81万~100万元,税率为40%。国外分公司所在国实行30%比例税率。如果甲国实行全额免税法,计算甲国A公司应纳所得税额。

解:

(1)甲国采用全额免税法时,对A公司在国外分公司的所得放弃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仅按国内所得额确定适用税率征税,应征所得税额=60×30%+10×35%=21.5(万元)

(2)国外分公司已纳税额=30×30%=9(万元)

(3)甲国A公司纳税总额=21.5+9=30.5(万元)

【例题12-2】承上例,如果甲国实行累进免税法,计算甲国A公司应纳所得税额。

解:

(1)甲国采用累进免税法时,对A公司在国外分公司的所得放弃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只对其国内所得征税,但要将免于征税的国外所得与国内所得汇总考虑,以确定其国内所得适用的税率。应征所得税额=[60×30%+(80-60)×35%+(100-80)×40%]×70%100=23.1(万元)

(2)国外分公司已纳税额=30×30%=9(万元)

(3)甲国A公司纳税总额=23.1+9=32.1(万元)

一些国家之所以实行免税法,是与其国情和经济政策密切联系的。采用免税法的国家大多是发达国家,这些国家有着大量的相对过剩资本,为给这些资本寻找出路,因而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税收方面的政策,以鼓励本国资本的输出。这些税收鼓励措施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对这些输出资本所带来的跨国所得或收益不予征税。不过,实行免税法的国家,通常都在规定本国居民来自国外所得可以免税的同时,附加一些限制性条款。例如,法国规定,凡在法国居住的跨国纳税人,必须把其缴纳外国政府所得税后的剩余所得全部汇回法国,并在股东之间进行股息分配,否则不予实行免税方法。

一些国家在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采用免税法作为处理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一般方式,但同时也设置一些特殊规定。例如,日本分别与法国、德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规定: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征收的税收不采用免税的方法,而采用抵免的方法。这些规定,一方面是与各类所得的不同计算方法有联系,另一方面在于贯彻对不同种类的所得实行不同税收负担的原则。同时,也与《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第二十三条中的有关规定相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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