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商品溢余和短缺的会计处理

商品购进后,商品流通企业应严格验收数量和质量。在验收时如发现实收数多于或少于应收数量,即为购进商品溢余和短缺。

商品流通企业购进商品发生溢余和短缺的原因很多,有的是由于商品本身性能和自然条件的变化而造成的商品溢余和短缺;有的是由于供货单位的工作差错,多发或少发;也有的是由于运输单位的失职而造成的丢失、破坏等事故。

商品流通企业购进商品发生溢余和短缺情况,由验收部门会同运输单位作出详细记录和鉴定证明,并填制“商品溢余(短缺)报告单”报有关部门作为清查和处理的依据。

商品流通企业购进商品发生溢余和短缺,在未查明原因以前,先按商品实收数入库,并根据“商品溢余(短缺)报告单”在“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账户处理溢余或短缺商品。“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账户的借方登记商品短缺发生数和商品溢余转销数;贷方登记商品溢余发生数和商品短缺转销数;借方余额表示尚未处理的商品短缺数额;贷方余额表示尚未处理的商品溢余数额。

“待处理财产损溢”,一般不考虑增加增值税进项税额,但若购进商品发生毁损和短缺,属于正常情况的,可以减少增值税进项税额;属于非正常情况的,则不得抵扣。

(1)购进商品发生溢余的会计处理。

例3-5 京糖有限公司是一家糖酒批发公司,2017年10月10日从外地的津糖厂购进红糖4 000千克,每千克10元,计价款40 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另供货方垫付装卸费900元,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结算贷款。

① 收到银行转来托收凭证,经审核无误,承付货款及装卸费。

京糖有限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途物资——红糖  40 9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  6 800

贷:银行存款  47 700

② 商品运到,经点验实收数量为4 100千克,溢余100千克,计价1 000元,原因待查。

京糖有限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红糖  41 900

贷:在途物资——红糖  40 900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1 000

③ 经查明原因,上述红糖溢余,其中20千克属自然升溢,80千克属供货单位多发,经与对方联系,同意补作购进,货款已汇出。按规定,运输途中商品自然升溢,作为京糖公司收益处理。供货单位多发,根据供货方补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补付货款及进项税额。如果不同意该公司购进,则转为代管商品。

对于多发的80千克红糖,京糖有限公司购进,会计处理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  136

贷:银行存款  936

(2)购进商品发生短缺的会计处理。

例3-6 承例3-5。假设点验商品,实收数量为3 900千克,短缺100千克,原因待查。

① 收到银行转来托收凭证,经审核无误,承付货款及装卸费。

京糖有限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途物资——红糖  40 9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  6 800

贷:银行存款  47 700

② 商品运到,经点验实收数量为3 900千克,短缺100千克,计价10 00元,原因待查。

京糖有限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红糖  39 900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1 000

贷:在途物资——红糖  40 900

③ 经查明原因,上述红糖短缺,其中20千克系运输途中自然损耗;40千克为供货方少发。经与对方联系,同意补发商品(商品已运到);另40千克属运输单位责任事故,经联系,同意赔偿损失。按规定,运输途中商品自然损耗,作经营费用处理。供货单位少发商品,经与对方联系,要求补发商品或退还货款。事故损失属于运输部门责任,由运输单位赔偿;属责任人事故,由责任人负责赔偿,转入“其他应收款”账户;属该公司责任,作“销售费用”处理。

按红糖短缺原因,京糖有限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  200

库存商品——红糖  400

其他应收款  4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1 000

短缺商品属于本企业作为费用或损失处理的,其价值应包括增值税在内,同时要转出抵扣的进项税额。但收到的赔偿金不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理由:《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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