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批发商品销售的会计处理

本地商品销售的会计处理

一般采用“提货制”或“送货制”,货款结算大多采用支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采用“提货制”交接货方式,一般由购货单位派采购员到供货单位去选购商品,由供货单位的业务部门填制统一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联次不够,可增开补充联或另开发货单作为附件。除留下存根联备查外,其余各联交购货单位采购员办理结算货款和提货手续。供货单位财会部门在收到货款后,在“发票联”上加盖收款戳记,留下“记账联”,其余联次退还给购货单位采购员到指定的仓库提货。

采用“送货制”交接货方式,一般有两种做法:一种是购货方先付货款,然后由供方将商品送到购货方;另一种是根据供货合同,供方先将商品送至购货方,经购货单位验收后支付货款。采用第一种做法,其业务程序和提货制商品销售的业务程序基本相同。其中,送货运费根据合同或由供货方负担,或由供货方定期向购货方结算。采用第二种做法,一般要有一个送货验收的过程。其业务程序是:由供货单位业务部门根据购销合同或要货单,填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留下存根联备查,其余各联交储运部门向仓库提货送往购货单位,将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交购货单位凭以验收商品、结算货款。当购货方验收商品后,由送货人员将对方验收凭证带回,连同记账联转财会部门。货款由财会部门办理托收,或由购货方通过银行转来。

批发企业在销售商品后,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价税金额收款。若收取转账支票、银行本票的,在存入银行时,借记“银行存款”账户;如果收取的是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则借记“应收票据”账户;如果收取的是现金,则借记“库存现金”账户;如果尚未收到款项,则借记“应收账款”账户,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货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账户,按照列明的增值税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账户。然后计算出销售商品的进价成本,结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账户,贷记“库存商品”账户。

例3-7 2017年7月,北京欧派服装批发公司发生下列销售业务。

(1)销售男装100套,每套600元,货款为60 000元,增值税额为10 200元,价税合计70 200元,收到转账支票存入银行。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70 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男装  6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  10 200

(2)男装每套进价成本为500元,共计50 000元,予以结转。会计处理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男装  50 000

贷:库存商品——男装  5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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