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我国会计法律制度体系由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等4部分组成。
会计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由国家主席签发,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会计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制定依据是《会计法》,目前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
(1)《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它主要规定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编制和对外提供的要求、法律责任等。它是对《会计法》中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的细化。
(2)《总会计师条例》。它主要规定了单位总会计师的职责、权限、任免、奖惩等。
会计部门规章是指国家主管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财政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调整会计工作中某些方面内容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包括《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
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以文件形式印发的制度办法,包括《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小企业会计准则》《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