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规定有哪些

为了规范企业的内部会计控制,财政部于2001年6月22日发布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其中,《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共6 章27 条,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

货币资金是指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该规定基本内容如下。

(1)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2)单位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3)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并根据单位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4)单位应当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5)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6)单位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7)单位应当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

(8)单位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9)单位应当建立对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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