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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制度》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为了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3号,以下简称《改革方案》)的要求,构建统一、科学、规范的政府会计核算标准体系,夯实政府财务报告的编制基础,2017年10月24日,财政部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

我国原有政府会计核算标准体系形成于1998年前后,主要涵盖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与事业单位会计,包括《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及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学校、中小学校、科学事业单位、彩票机构等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2010年以来,财政部为适应公共财政管理的需要,先后对上述部分会计标准进行了修订,基本满足了当时部门预算管理的需要。

201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简称《预算法》)对各级政府提出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要求。由于原有政府会计标准体系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主要以提供反映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的决算报告为目的,无法准确、完整地反映政府资产负债情况,也无法反映政府的运行成本等情况,难以满足编制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信息需求。另外,原有政府会计领域多项制度并存,体系繁杂、内容交叉、核算口径不一,造成不同部门、单位的会计信息可比性不高,通过汇总、调整编制的政府财务报告信息质量较低。因此,必须对政府会计体系进行改革。

《改革方案》提出,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是基于政府会计规则的重大改革,其前提和基础任务就是要建立健全政府会计核算标准体系,包括制定政府会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健全完善政府会计制度。在政府会计核算标准体系中,基本准则属于“概念框架”,统驭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和政府会计制度的制定;具体准则主要规定政府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事项的会计处理原则,应用指南主要对具体准则的实际应用进行操作性规定;会计制度主要规定政府会计科目及其使用说明、报表格式及其编制说明等。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相互补充,共同规范政府会计主体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按照《改革方案》确定的目标,我国应当在2020年之前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会计标准体系。

2015年以来,财政部相继出台了《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和存货、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等6项政府会计具体准则,以及固定资产准则应用指南,使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建设取得积极进展。为了加快建立健全政府会计核算标准体系的步伐,经反复研究和论证,财政部决定制定适用于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统一的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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