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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政府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是对政府会计核算所提供信息的基本要求,是处理具体会计业务的基本依据,是衡量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标准。根据《基本准则》的规定,政府会计信息质量标准要求包括可靠性、及时性、相关性、全面性、可比性、可理解性、实质重于形式。

1.可靠性

可靠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有用的会计信息必须以可靠性为基础。如果所提供的信息是不可靠的,就会误导信息使用者,甚至使其遭受损失。

2.及时性

及时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及时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会计信息的价值在于帮助使用者做出决策,具有非常强的时效性,而如果不能及时将会计信息提供给其使用者,就失去了其时效性,其对使用者的作用就会大大降低甚至失去实际意义。

3.相关性

相关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对公共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以及报告使用者决策或者监督、管理的需要相关,有助于报告使用者对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进行评价或者预测。

4.全面性

全面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事项统一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政府会计主体的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运行情况、现金流量等。

5.可比性

可比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同一个政府会计主体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及其影响在附注中予以说明。不同政府会计主体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确保政府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6.可理解性

可理解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7.实质重于形式

实质重于形式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不限于以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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