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清查按照清查对象的范围:分为全部、局部清查

1. 全部清查

全部清查是指对一个单位所有财产、各项债务和债权进行全面、彻底的盘点核对。以工业企业为例,全部清查的内容一般包括下列各项:

(1)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等固定资产、库存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未完工程等;

(2)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银行借款、各种有价证券等;

(3)在途货币资金、在途材料物资;

(4)租入使用、受托加工保管或代销的财产物资;

(5)租出使用、委托其他单位加工、保管或代销的财产物资等。

全面清查范围广、工作量大,一般在年终决算前要进行一次全面清查,以保证会计报告资料的正确性和真实性。

2. 局部清查

局部清查是对一个单位的一部分财产所进行的清查。对流动性较大的项目如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各种投资、往来款项、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银行借款等。除年度清查外,还应根据实际需要在年内轮流盘点或重点抽查:

(1)对各种贵重物资每月至少盘点一次;

(2)对现金,每日终了都应由出纳人员盘点清楚,使现金日记账余额与库存现金余额相符;

(3)对银行存款和银行借款,每月至少与银行核对一次(在实行电算化的银行,单位可一月多次核对银行存款和银行借款)。

局部清查的特点是范围小,内容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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