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税收原则的发展历史

古典税收原则的发展历史

在西方,税收原则长期以来一直为理论界所关注。

许多学者提出了较为详尽的税收原则。亚当·斯密和瓦格纳的税收原则独树一帜,它们对中国现阶段税收原则的确立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从历史上看,首先比较明确提出课税原则的有英国重商主义前期的财政学家托马斯·霍布斯、英国重商主义后期的经济学家威廉·配第和詹姆斯·斯图亚特·穆勒、德国后官房学派(即新官房学派)代表经济学家尤斯蒂等。

其中,又以威廉·配第和尤斯蒂的课税原则较为具体。威廉·配第最早提出“税收原则”一词,他是17世纪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创始人,他在其代表作《赋税论》和《政治算术》中提出了“公平”“确定”“简便”“节省”的赋税四原则。

18世纪中叶德国的尤斯蒂在其代表作《财政学体系》《租税及岁出论》中提出了租税课征的六个原则。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继承和发展了威廉·配第的赋税四原则,并将税收原则提到理论高度加以阐述,更加系统地提出了“平等”“确实”“便利”“最少征收费用”的著名的赋税四原则。

19世纪德国财政学家瓦格纳主张运用财政税收政策为实现社会政策目标服务,以调和社会矛盾,与此相适应,比较系统具体地提出了建立税制的财政政策原则、国民经济原则、社会公平原则和税务行政原则,具体有九条,称为“四项九端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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