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会计核算的记账本位币

银行会计核算的记账本位币

银行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会计核算所使用的共同尺度只能是货币。只有货币单位才能作为会计计量,从而为会计记录提供一个简单而普遍适用的手段。这是其他任何计量单位(如实物单位、劳动计量单位等)都难以做到的。这就决定了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主要是金融企业经营活动中可以用货币计量的信息。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金融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在境外设立的中国金融企业向国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以货币作为计量单位,一般是假定货币本身的价值不变。按照各国的会计惯例,当货币本身的价值波动不大,或前后波动能够抵消时,会计核算可以不予考虑其波动,仍然照常进行核算。但在发生恶性通货膨胀时,可以采用特殊的会计准则加以处理。目前,西方会计学者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提供了一些相应的会计理论与方法,其中的一种方法就是把会计报表中的内容,按一般物价水准编制的“按一般物价水准调整的会计报表”作为补充资料,以弥补这一假设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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