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会计凭证的填制和审核要求

银行会计凭证的填制和审核要求

(一)填制要求

1.凭证要素

凭证要素是会计凭证必须具备的基本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业务发生时间;

(2)会计分录和凭证编号;

(3)户名、账号、摘要、款项来源、用途及附件张数;

(4)大小写金额及币种符号;

(5)经办银行名称及有关人员签章;

(6)收付款单位的名称、账号;

(7)收付款单位开户银行的名称、行号;

(8)单位按有关规定的签章。

会计人员在处理经济业务时,必须按照规定的内容填写齐全,字迹清晰,数字准确,不能有涂改;如有差错,按规定办法更正。

2.会计凭证填制要求

会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起点和基础。凭证填制正确与否,直接影响会计核算的质量。

因此,必须认真地填制会计凭证,做到要素齐全、内容真实、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书写规范、手续完备、填写完整,不得任意涂改。

(1)按规定填写传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凡是票据的金额、日期、收款人三项内容中的任何一项内容填错,均应重新填制凭证,更正无效。其他内容填错,可以按规定更正,不必重填。非票据会计凭证填错,应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更正或重填凭证。

(2)按不同业务编制传票。

每发生一笔现金收入或现金付出业务,只编制一张现金科目的对方科目传票,现金科目本身没有传票。每发生一笔转账业务,要分别填制转账借方传票和转账贷方传票,并且业务发生涉及多少个账户,就应填多少张转账传票(见表2-4至表2-7)。

(3)按不同业务加盖印鉴或戳记。

会计凭证应按规定加盖印鉴或戳记。对现金收入业务,在收妥现金之后应在现金传票上加盖“现金收讫”戳记;对现金付出业务,在付出现金后应在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戳记;对转账业务,在转账完毕时应加盖“转讫”戳记,银行对外填制的各种凭证应加盖业务专用章。对联行业务应加盖联行业务专用章;对银行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时应按规定加盖汇票专用章;对银行本票,出票时应按规定加盖银行本票专用章。

3.凭证书写规范

在填制会计凭证时,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书写要规范。

(1)大写数字书写规范: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零、整(或正)。

(2)人民币的大写金额之前应注明“人民币”字样,紧接其后书写金额,不得有留白。

(3)大写金额到“元”的,在“元”之后一定要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到“角”的,在“角”之后可以写也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到“分”的,在“分”之后不写“整(或正)”字。

(4)小写金额数字中间有单个“0”或中间有连续几个“0”时,中文大写写一个“零”字,如6 009.32应写成“人民币陆仟零玖元叁角贰分”。

(5)人民币小写金额前应注明人民币符号“¥”,数字不得连写,否则分辨不清。

4.记账凭证编号方法

记账凭证应当按照业务发生时间和凭证种类顺序编号,根据编号可以查明每笔业务发生的会计期间和相关科目的对应关系。具体编制方法由各商业银行自行规定。

(二)会计凭证审核要求

银行在办理业务,收到客户凭证时,必须进行严格审核。

(1)凭证是否为本行应当受理的。

(2)凭证种类是否准确,凭证内容、联数、附件是否齐全,密押、印鉴是否真实,是否在有效期内。

(3)款项的来源和用途是否符合有关法规以及信贷、结算的规定。

(4)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有无涂改。

(5)支付是否超过信贷额度。

(6)计息、收付、赔偿金的计算是否正确。

(7)内部科目的名称使用是否恰当。

经审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凭证,应拒绝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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