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存款业务的核算要求

银行存款业务的核算要求

银行存款业务政策性强,业务量大,涉及银行和客户的经济利益,因此,银行在进行存款业务核算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准确、及时地办理存款业务

银行不论是办理单位存款还是个人存款,都会涉及银行和客户的经济利益,因此,银行在办理存款业务时,应当按照支付结算原则和账务处理程度的要求,准确、及时地传递会计凭证,处理相关业务,以保证存款业务的核算质量。

2.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和账户

为了正确反映各部门和单位以及各类资金的运动情况,各单位在银行开立账户时,银行要按规定正确使用会计科目,为各单位开立符合资金性质和管理要求的账户。对个人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也要按照银行的规定办理,以便正确、及时、真实地反映存款的增减变化情况及其结果。

3.切实维护存款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单位及个人将款项存入银行是暂时让渡资金的使用权,存款的所有权仍属于各单位及个人,因此,银行应保证单位及个人对存款的支配权。

对单位存款,银行应坚持“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的原则,对个人银行存款,银行应坚持“存款自愿、存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储蓄原则。除国家专门规定外,禁止银行代任何单位或个人扣款,禁止银行擅自停止存款人对存款的支取。

4.合理计量存款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四条规定:“实际利率法是指按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含一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的方法。”

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

摊余成本是指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经扣除已偿还的本金,或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即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而形成的累计摊销额,或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别较小的,也可按合同利率计算利息收入,国内银行业鉴于存款的实际利率水平与其合同利率(即挂牌公告利率)差别不大,对存、贷款的核算基本上还是沿用原来的核算方式。但是,随着公众对上市银行财务报表披露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银行会计的核算水平将不断提高,实际利率法在存、贷款方面的应用是大势所趋。

5.充分发挥银行职能,保障资金运行

银行会计部门不仅要及时核算,准确、全面地反映资金的运用情况,而且要对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对于经营管理不善而造成银行结算不能正常进行的,如签发空头支票等情况,应按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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