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和使用要求

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和使用要求

1.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

账户是存款人办理资金收付的工具。存款人在使用账户时,必须认真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遵守银行信贷、结算和现金管理以及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存款账户只能供存款人收付资金使用,账户不得出租、转让。

存款人在开展业务时必须保障银行账户内有足够的资金,不得利用该账户套取银行信用以及从事非法活动。同时,银行要经常检查存款人账户的使用情况,及时与存款人对账,在“先存后取、存大于支”的原则下,为存款人提供安全、快捷的金融服务。

银行存款账户管理的具体要求包括:

(1)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的,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2)存款人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3)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开户申请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记载有关事项。

(4)银行应对存款人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5)中国人民银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户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应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明文件一并退回报送银行。

(6)银行为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除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外,应建立存款人预留印鉴卡,并将印鉴卡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7)开户登记是记载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的有效证明,存款人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并妥善保管。

(8)银行在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登记账户名称、账号、账户性质、开户银行、开户日期并签章。临时机构和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2.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与撤销

(1)变更。

存款人变更名称、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银行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2)撤销。

存款人因存款入网开户资格或其他原因,终止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存款人应办理银行账户撤销手续。存款人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申请,并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的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有关销户手续。存款人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

3.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要求

单位银行账户是企事业单位办理现金收付的工具,单位使用银行结算账户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遵守银行信贷、结算和现金管理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存款人的账户只能办理存款人本身的业务活动,不得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不得违反规定支取现金;不得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避银行债务;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须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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