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贷款损失准备:损失准备的计提范围与比例

什么是贷款损失准备:损失准备的计提范围与比例

(一)贷款损失准备的含义

为了合理确认商业银行的资产价值,确保资产价值真实、可靠,促进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和提高资产质量,增强商业银行抵御贷款风险的能力,商业银行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时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二)计提范围

按照200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资产是指商业银行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无担保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如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担保垫款、信用证垫款等)、进出口押汇等。

对由商业银行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也应当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对不承担风险的委托贷款等,不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三)计提比例

1.一般准备金

一般准备金是按照贷款组合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我国自1988年建立一般准备金制度,后几经调整。自1997年起,商业银行在计提范围内,按照年初贷款余额的1%计提。

一般准备金是弥补贷款组合未来损失的总准备,其提取额与贷款组合的总量有关,与不良贷款内在的损失程度无关,因此,一般准备金具有资本的性质。

目前,根据我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商业银行的一般准备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从净利润中提取。

2.专项准备金

专项准备金是根据贷款分类的结果,对各类别的贷款,根据其内在损失程度按照不同比例计提的准备金。

按照200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的精神,商业银行在提取一般准备金以外,要按照贷款五级分类的结果,根据每笔贷款损失的程度,逐笔提取相应的专项准备金。

该《指引》制定了专项准备金提取的参照比率:对划分为关注类的贷款,提取比率为2%;对次级类贷款,提取比率为20%;对可疑类贷款,比率为50%;对损失类贷款,提取比率为100%;同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一些国家的做法,对次级类贷款和可疑类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提取比率可根据贷款损失的程度,上下浮动20%。

专项准备金反映了各类贷款内在的损失程度,提取的比例或金额越大,说明该类贷款的质量越低,因此,专项准备金不具有资本的性质,应当作为资产的减项从贷款总额中扣除。

3.特种准备金

特种准备金是根据贷款的国别、行业、特别风险等提取的准备金。具体比例由金融企业根据贷款资产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确定。一般情况下,贷款损失准备的种类及计提比例由商业银行自行确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发生贷款损失冲减已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已冲销的贷款损失,以后又收回的,其核销的贷款损失准备予以转回。商业银行不得设置秘密准备。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商业银行不恰当地运用了谨慎性原则设置秘密准备的,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事项的性质、调整金额,以及对本银行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此外,对于已计提专项准备金和特别准备金的银行,原则上不再提取坏账准备。已入账但未收回、逾期达9 0天以上的应收利息从当期损益中冲回,列入表外科目或非应计表内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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