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支付结算业务核算的要求

银行支付结算业务核算的要求

支付结算业务由于涉及面广,涉及付款方、收款方、付款方的开户银行和收款方的开户银行等多方关系,各个开户行在时间和空间上也可能不一致。因此,要做好支付结算业务,需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彻底贯彻支付结算原则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商业银行、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业务都必须遵守下列结算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凡是参与支付结算的收、付双方及其开户银行,在进行结算时,都应该树立良好的信誉,共同遵守合同、契约的规定,履约付款,不得任意拖欠、无理拒付。收付结算发生的经济纠纷,应由双方协商解决,银行一般应介入。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银行依法为单位和个人开立的存款账户保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不得代任何单位和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3.银行不垫款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必须有足够的存款保证支付;没有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但银行不得垫付款项。

(二)遵守支付结算纪律

1.银行办理结算业务应遵循的结算纪律

(1)银行办理结算,必须严格执行结算办法的规定。需要向外寄发的结算凭证,必须于当天及时发出,最迟不得超过次日;汇入银行收到结算凭证,必须及时将款项支付给确定的收款人,不准延误、积压结算凭证。

(2)不准挪用、截留客户和他行的结算资金。

(3)未收妥款项,不准签发银行汇票、本票。

(4)不准向外签发未办汇款的汇款回单。

(5)不准拒绝受理客户和他行的正常结算业务。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

(6)不准受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

(7)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

(8)不准在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

(9)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不准放弃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

(10)不准逃避向中国人民银行转汇大额汇划款项。

2.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应遵循的结算纪律

(1)不准出租、出借账户。

(2)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套取银行信用。

(3)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信用和他人资金。

(4)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三)银行、单位及个人应承担的支付结算责任

(1)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由于填写结算凭证有误影响资金使用,票据和印章丢失造成资金损失的,由其自行负责。

(2)按《支付结算办法》允许背书转让的票据,因不获付款而遭退票时,持票人可以对出票人、背书人和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票据的各债务人对持票人负连带责任。

(3)单位和个人违反银行结算规定和纪律,银行按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停止其使用有关的结算办法,因此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负责。

(4)银行会计人员在办理结算时,由于工作差错,发生延误影响客户和他们的资金使用的,应按存(贷)款的利率计付赔偿金;因违反结算制度规定,发生延压、挪用、截留结算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结算金额每天万分之三计付赔偿金;因错付或被冒领的,应及时查处,如造成客户资金损失,要负责资金赔偿。

(5)银行会计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贴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支付结算业务的管理

银行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必须做到“有疑必查、查必彻底,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 。

银行的空白重要凭证要专人管理,贯彻“账证分管、证印分管、证押(或押数机)分管” 。

重要空白凭证,要建立“空白重要凭证登记簿”进行登记。

版权声明:本篇文章(包括图片)来自网络,由程序自动采集,著作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联系我们删除,联系方式(QQ:452038415)。http://www.kjxtt.com/576.html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