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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规的特征:强制性、综合性、规范性

会计法规的特征:强制性、综合性、规范性

制定会计法规的目的在于促进各单位依法做好财会工作, 为加强经济管理、 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我国制定的财会法规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强制性

财会法规是经济法规的组成部分, 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的有关财会工作方面的法律依据和规范, 要求一切财会活动必须依法办事, 执法必严, 违法者必将受到法律制裁或行政处罚, 这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 这种强制性在维护正常经济秩序, 保证会计人员行使职权、 履行会计义务方面起到了强大的保证作用, 同时也为财会人员在加强自身建设, 树立职业道德规范, 开展财会工作方面确立了标准, 起着约束作用。

(二) 综合性

财会法规所包含的内容涉及会计人员、 会计工作、 财务工作、 会计机构等各个方面。 各行各业、 各个单位及各个部门都存在着经济活动或财务收支活动, 都应该加以核算和监督, 也就是说只要存在着财务、 会计工作, 那就一定要遵循这些法规。

(三) 规范性

财会法规所规定的各项内容是与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相一致的, 它规范了如何调整会计关系, 以及处理财务关系、 开展财务活动和办理会计事务的基本方法和程序, 即财会法规明确规定了哪些经济行为是合乎法规的, 哪些经济行为是违法的, 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要求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方法来处理财务事务, 以保证财会工作统一、 有序地进行, 在经济管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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