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

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

财务报表列报应当遵循一些基本的要求,这些基本要求包括以下几项。

1. 遵循各项会计准则进行确认和计量

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并在附注中对该遵循做出声明。对于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与计量的交易和事项,企业不能以附注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

2. 列报基础

1)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

企业管理层应当对企业持续经营的能力进行评价,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市场经营风险、企业目前或长期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财务弹性及企业管理层改变经营政策的意向等。评价后对企业持续经营的能力产生严重怀疑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重要的不确定因素。

2)企业处于非持续经营状态时,企业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企业处于非持续经营状态的情况包括企业已在当期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企业已经正式决定在下一个会计期间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企业已确定在当期或下一个会计期间没有其他可供选择的方案而将被迫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企业在附注中声明财务报表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披露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的原因以及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即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不再合理的,并在附注中披露这一事实。

3. 重要性和项目列报

1)重要性的含义

重要性是指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做出经济决策的,该项目具有重要性。

2)重要性的判断

应当根据企业所处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大小两方面加以判断:一是应当考虑该项目的性质是否属于企业日常活动、是否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具有较大影响等因素;二是判断项目金额大小的重要性,应当通过单项金额占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营业收入总额、净利润等直接相关项目金额的比重加以确定。

3)项目列报

依据重要性原则判断项目在财务报表中是单独列报还是合并列报项目: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除外。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一般可以合并列报,其所属类别具有重要性的,应当按其类别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

项目单独列报的原则不仅适用于报表,还适用于附注。某些项目的重要性程度不足以在报表内单独列示,但是可能对附注而言却具有重要性,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无论是《企业会计准则第30 号—财务报表列报》规定的单独列报项目,还是其他具体会计准则规定单独列报的项目,企业都应当予以单独列报。

4. 列报的一致性

为了使财务报表具有可比性,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不仅只针对财务报表中的项目名称,还包括财务报表项目的分类、排列顺序等,但下列情况除外:会计准则要求改变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企业经营业务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后,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5. 财务报表项目金额间的相互抵销

财务报表项目应当以总额列报,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的金额不得相互抵销,即不得以净额列报,但企业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下列情况不属于抵销,可以以净额列示:资产项目按扣除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销;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损益,以收入扣减费用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销,如固定资产清理损益、无形资产转让损益等。

6. 比较信息的列报

为了帮助报表使用者分析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的变化情况进而做出经济决策,企业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发生变更的,应当对上期比较数据按照当期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并在附注中披露调整的原因和性质,以及调整的各项目金额。对上期比较数据进行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不能调整的原因。不切实可行,是指企业在做出所有合理努力后仍然无法采用某项规定。

7. 财务报表表首的列报要求

财务报表一般分为表首、正表两部分。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的表首位置披露下列各项:编报企业的名称,如发生了变更应明确表明;资产负债表日或财务报表涵盖的会计期间;货币名称和单位:如人民币、金额单位;财务报表是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予以标明。

8. 报告期间

企业至少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表。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短于一年的,应当披露年度财务报表的涵盖期间,以及短于一年的原因。中国会计年度采用的是公历,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版权声明:本篇文章(包括图片)来自网络,由程序自动采集,著作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联系我们删除,联系方式(QQ:452038415)。http://www.kjxtt.com/621.html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