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取得的会计核算

保障性住房取得的会计核算

为了反映保障性住房增减变动情况,事业单位应设置“保障性住房”科目。该科目的借方登记增加的保障性住房原值;贷方登记减少的保障性住房原值;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保障性住房的原值。“保障性住房”科目应按照保障性住房的类别、项目等设置明细账并进行明细核算。

事业单位取得保障性住房的方式主要有外购、自行建造、接受其他单位无偿调入、接受捐赠、融资租赁等,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取得保障性住房,应当在取得时按其成本入账。

(一)外购保障性住房

事业单位外购的保障性住房,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可归属于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外购的保障性住房,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保障性住房”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自行建造保障性住房

事业单位自行建造的保障性住房交付使用时,按照在建工程成本,借记“保障性住房”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保障性住房,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三)无偿调入保障性住房

事业单位接受其他单位无偿调入的保障性住房,其成本按照该项资产在调出方的账面价值加上归属于调入方的相关费用确定。无偿调入保障性住房时,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保障性住房”科目,按照发生的归属于调入方的相关费用,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借贷方差额,贷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

此外,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融资租赁取得的保障性住房,参照“固定资产”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例3-58】 2×19年至2×21年,某事业单位根据发生的保障性住房业务,编制相关的会计分录。

(1)2×19年1月10日,外购两栋保障性住房,其成本共计120 000 000元,款项以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结算,以银行存款支付相关税费3 600 000元。编制财务会计分录:

借:保障性住房123 600 000

贷:财政拨款收入120 000 000

银行存款3 600 000 同时,编制预算会计分录:

借:事业支出123 600 000

贷:财政拨款预算收入120 000 000

资金结存——货币资金3 600 000

(2)2×20年5月20日,自行建造的保障性住房交付使用,其在建工程成本为120 000 000元。编制财务会计分录:

借:保障性住房120 000 000

贷:在建工程120 000 000

(3)2×21年10日10日,经批准无偿调入一批保障性住房,确定的住房成本为60 000 00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由本单位负担的相关费用1 000 000元。编制财务会计分录:

借:保障性住房61 000 000

贷:银行存款1 000 000

无偿调拨净资产60 000 000

同时,编制预算会计分录:

借:其他支出1 000 000

贷:资金结存——货币资金1 00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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