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折旧的会计核算

保障性住房折旧的会计核算

事业单位持有的保障性住房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被消耗,预期产生的服务潜力或者带来经济利益的能力会逐渐降低、丧失。根据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参照《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及其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按月对其控制的保障性住房计提折旧。

为了反映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增减变动情况,事业单位应设置“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科目,其性质和结构与“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相同。

事业单位按月计提保障性住房折旧时,按照应计提的折旧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科目,贷记“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科目。

【例3-59】 2×19年6月30日,某事业单位计提保障性住房折旧。该单位持有保障性住房的原值为72 000 000元,预计使用年限为50年,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保障性住房月折旧额=72 000 000÷50÷12=120 000(元)

根据计算结果,编制财务会计分录:

借:业务活动费用120 000

贷: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12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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