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公共产品两种典型的类型

准公共产品有以下两种典型的类型。

一是利益外溢的准公共产品。

这类公共产品所提供的效用一部分由其所有者享用,或者说,其效用是可以定价的,从而可在技术上实现价格排他,使其具有私人产品的特性。同时,这类产品的另一部分效用可由所有者之外的人享有,即效用具有不可分性。因此,它又是公共产品。例如,高等教育或其他专门性教育,受到教育的人会因此直接受益,并为其日后的经济收益奠定基础。但教育无论在什么层次上都带有社会功能,即教育可以使全社会的文明程度提高,创造更加和谐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二是拥挤性的准公共产品。

这类公共产品是指那些随着消费者人数的增加而产生拥挤,从而会减少每个消费者可以从中获得的效用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它们的效用虽为整个社会成员所共有,但在消费上具有一定程度的竞争性。也就是说,当与之有关的消费者人数达到拥挤点之后,若消费者人数再增加,就会影响某些人的费用支出,其边际成本将不再为零。例如,拥挤的公路会发生堵车,耽误行车的时间,增加运输成本;也会带来交通事故的增加和消费者医疗费用的开支,甚至是身体残废和死亡。

值得注意的是,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之间并不存在绝对的界限。

一项公共产品是纯粹的还是非纯粹的,要受到很多条件的制约。在很多国家,所有公路的建设和使用都是以纯公共产品的形式发生的,但是我们也可以看到在一些国家,会将公路区分为免费通行的普通公路和付费使用的高速公路。这里的制约因素可能会来自于财政,也可能来自于交通设施的使用效率,或者来自于一个国家或地区车辆的拥挤程度。一旦制约的条件发生变化,某些作为准公共产品使用的东西,就有可能转变为纯公共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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