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收入的确认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规定,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收入确认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也就是说,事业单位以取得收取款项的权利为标志来确定本期收入。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不论款项是否收取,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到,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入的内容不同,其确认方法也不尽相同。
(一)财政拨款收入
财政资金补助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划拨资金方式;二是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1)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下,根据收到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及相关原始凭证,按照通知书中的直接支付入账金额确认收入。
(2)在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根据收到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按照通知书中的授权支付额度确认收入。
(3)在其他方式下,收到财政拨款收入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收入。
(二)事业收入
(1)采用财政专户返还方式管理的事业收入,按照实际收到的返还金额确认收入。
(2)采用预收款方式或应收款方式管理的事业收入,一般根据合同完成进度确认收入。
(3)采用其他方式确认的事业收入,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按照应收或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收入。
(四)经营收入
经营收入应当在提供服务或发出存货,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按照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予以确认。
(五)投资收益
根据投资的不同对象分别确认投资收益。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收到的利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投资收益;持有长期债券投资的投资收益,按照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确认;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按照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事业单位应享有的份额确认;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确认。
(六)捐赠收入、利息收入
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取得银行存款利息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收入。
(七)租金收入
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予以确认。如果采用预收租金方式,按照各期租金金额分期确认租金收入;采用后付租金方式的,按照每期确认的租金确认租金收入;采用分期收取租金方式的,按照每期收取的租金确认租金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