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核算的会计主体:征税对象与纳税人

关税核算的会计主体:征税对象与纳税人

关税核算的会计主体是负有关税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关税的征税对象是准予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其中货物是指贸易性商品,包括进口商品和出口商品,物品是指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进境的个人物品。

关税的纳税人包括两种:一种是贸易性进出口商品的纳税人,另一种是非贸易性进出口物品的纳税人。贸易性进出口商品的纳税人包括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以及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非贸易性进出口物品的纳税人包括该物品的所有人和推定为所有人的人。一般情况下,对于携带进境的物品,推定其携带人为所有人;对分离运输的行李,推定相应的进出境旅客为所有人;以邮递方式进境的物品,推定其收件人为所有人;以邮递或其他运输方式出境的物品,推定其寄件人或托运人为所有人。

实际业务中,进出口关税的会计主体分为生产性企业和流通性外贸企业。根据是否具有进出口经营权,这两类企业的具体业务又可分为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自营进出口和不拥有进出口经营权委托代理进出口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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