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核算的会计期间:纳税期间、缴纳期限

关税核算的会计期间:纳税期间、缴纳期限

(一)纳税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由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申报。我国进出口货物关税的征收,在报关环节由海关代征,因此,报关环节同时就是关税的纳税申报环节。

(二)缴纳期限

关税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 15 日内(如果遇到税款缴款的最后期限是星期六、星期日或者法定节假日的,则缴款期限自动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持税款缴款书向银行缴纳税款。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海关总署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且没有申请延期缴税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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