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核算的会计主体

消费税核算的会计主体

我国目前对列举消费品征收消费税,这些消费品包括:烟、酒、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涂料。

依法应该缴纳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核算的会计主体,需要依法进行消费税的会计核算。在我国依法应该缴纳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下列6点。

(1)生产销售除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以外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2)零售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的单位和个人。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5)批发卷烟的单位和个人。

(6)销售超豪华小汽车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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